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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西周五刑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危险犯
5.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
1.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法对社会正义的促进作用。
3.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
4.举权的普遍性。
5.法律概念及其种类
三、论述题
1.犯罪中止的种类及处罚原则
2..知识产权特征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 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 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等。
2.答:西周五刑即奴隶制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五种刑罚。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3.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4.答: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 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 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 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5.答: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 于违反第一性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法律义务。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 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二、简答题
1.答:“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 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在阶级明显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 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 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即“礼”的抽象原则,而那些带有象征意义的各种礼仪,则仍保留 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
(2)一般而言,“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在西周时期, 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即使用现代社会关于“法”的 构成要素——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要件来分析,周礼也完全符合作为“法”的基本条件。周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从周礼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周礼本身的内容和性质等方面观察,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 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礼”与“刑”的关系,从宏观上看两者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 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 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 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 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答: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价值在于实现正义。具体表现为:
(1)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 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2)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 司法独立、回避制度、当事人权利平等、判决的内容应当有法的根据和事实的根据,并为公认的正义 观所支持;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迟误;应有上诉和审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 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律师自由等。
3.答: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权。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有关政策,处理特别行政区政务,维护社会治安。
(2)立法权。在立法权方面,除有关外交、防务和关于国家统一、主权的法律等必须由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的权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司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区内所有案件都可审理,并具有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在经济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单独的财税制度、货币发行 体系和金融政策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收入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5)在对外事务方面,特别行政区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4.答: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广泛程度,是指除国籍、年龄、无精神病以及未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另设其他资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选举权的原则。
(1)从理论渊源来说,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运用,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那么人民自然有权挑选行使国家和社会管理权力的人员。
(2)我国《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l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 l8 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5.答: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依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 事实要素的类别,可以把法律概念分为下列三大类:
(1)涉人概念。涉人概念是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公民、法人、代理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
(2)涉事概念。涉事概念是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性质及类别,包括法律关系主体 的各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所有权、人身自由、违约、故意、侵权、刑事责任等。
(3)涉物概念。涉物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包括标的、证券、不动产、著作等法律 关系客体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如程序、管辖、时效、居所地等等。
三、论述题
1.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①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其时空范围起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 行行为着手前。 实行未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 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 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以后,出 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止了既遂之犯罪结果的发生。
②根据对中止行为不同的要求,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消极中止,也称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仅需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继续便可成立的犯罪 中止。行为人方式仅需不作为即可。 积极中止,也称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中止,即犯罪 人不但需要自动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作为去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3)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并区分两种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①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②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答: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智力创造所产生的知识性成果所享有的专有专用权利。其特征为:
(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相比较,具有如下特性:
①具有一定的知识内容和表现形式;
②具有可分享性(可扩散性、可复制性);
③具有永存性。
(2)知识产权是专有权。一项知识产品可以大量复制,广泛传播,但却只能设置一项知识产权。例 如,同一种发明成果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
(3)知识产权是复合性权利。知识产权通常包含有多种权利内容。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包 括了多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知识产权是有期财产权(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存续期限。也就是说,智力成果在它的知 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后,即进入社会公有领域。
(5)知识产权是域内法权(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以国内法为基本依据。专利权、商标权 通常是由国内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授予的。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基础上,依据对等原则,才能获得他国的国内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