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报考2018年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讯: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时间为12月23日—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以准考证时间为准)。准考证于12月14日-25日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进行打印。《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本人《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正式开考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4:00。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考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蓝色、黑色字迹签字笔、钢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计算器、字典、词典,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注:我校外语类考生外国语科目(二外英、俄、法、德、日、西;以及翻译硕士外语)须使用我校发放的客观题标准答题卡,请相关考生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等必备文具。
温馨提醒报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考点编号1130)的考生:
请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
考生可于2017年12月22日下午到我校查看考场所在逸夫楼的具体位置(请考生不要影响我校正常教学活动秩序),考生所在考场号见我校逸夫楼前展板或附件一(以考生编号后四位对应查看考生所在考场),考生座位请考生在考试当天依监考员安排及座位座签,对号入座。
请考生在进入考场前作好准备,提前上卫生间,进入考场后原则上不得再出考场。
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在开考前关机并关闭所有铃声,放入个人包袋中存于考场内指定位置。凡开考后,发现随身携带手机,不管是否开机均按违纪处理,或手机发出铃声,不管是否在本人身边均按违纪处理。
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允许考生提前交卷时间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到考试结束前10分钟。
考试期间我校校医院派医生及护士驻考点值班。
无校内车证的社会车辆在考试期间不得进入我校,请考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
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国家法律,使用有效期内的真实身份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请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信应考意识。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一:
2018年硕士研究生全国统考北外考点考场分布 | |||
考场号 | 地点 | 人数 | 考生编号后四位范围 |
1 | 一层一阶梯教室 | 30 | 0001-0094 |
2 | 30 | 0095-0240 | |
3 | 一层二阶梯教室 | 30 | 0241-0364 |
4 | 30 | 0365-0548 | |
5 | 一层116 | 30 | 0549-0743 |
6 | 二层三阶梯教室 | 30 | 0750-0838 |
7 | 30 | 0847-0976 | |
8 | 二层202 | 30 | 0977-1099 |
9 | 二层203 | 30 | 1102-1188 |
10 | 二层205 | 30 | 1191-1235 |
11 | 二层211 | 30 | 1236-1265 |
12 | 三层302 | 30 | 1266-1295 |
13 | 三层303 | 30 | 1296-1781 |
14 | 三层305 | 30 | 1792-1881 |
15 | 三层315 | 30 | 1882-2085 |
16 | 三层318 | 30 | 2130-2195 |
17 | 四层402 | 30 | 2196-2225 |
18 | 四层403 | 30 | 2226-2553 |
19 | 四层405 | 30 | 2554-2647 |
20 | 四层410 | 30 | 2648-2677 |
21 | 四层415 | 30 | 2678-2887 |
22 | 五层502 | 30 | 2888-3165 |
23 | 五层503 | 30 | 3166-3368 |
24 | 六层615 | 30 | 3369-3482 |
25 | 五层510 | 30 | 3483-3532 |
26 | 五层515 | 30 | 3533-3716 |
27 | 六层602 | 30 | 3717-3746 |
28 | 六层610 | 30 | 3747-3776 |
29 | 五层505 | 5 | 3777-3781 |
附件二: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示意图
附件三: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安全的内容修订
1.刑法(以往使用条款)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刑法(修正案九)》
——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
3.违规处罚、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8、33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36号令)等
文章来源: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12月20日